为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高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上高县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公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热线:0795-2503628举报邮箱:awh2503628@163.com二、举报标准及奖励办法1.举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每条给予举报人50元,每次累计奖励500元为限;2.举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且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主动消除的,按照重大隐患现实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3.举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且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4.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现实危险性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5.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按照实际罚款金额的15%计算)。三、其他事项1.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2.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4.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处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须属于公安、应急等部门未发现且经核查属实的;5.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6.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上高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上高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026年2月19日
来 源:上高之声
编 辑:晏 萦 责 编:冷 优
审 核:伍 江 签 发: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