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我市结合当前工程质量监管实际,制定《宜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监督抽测行为,提升工程质量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升。
二、政策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1. 明确监督抽测定义与管理体制
明确监督抽测是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活动。厘清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监督机构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确保抽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细化监督抽测范围与抽测项目
明确抽测重点聚焦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涵盖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指标。对住宅工程设立过程抽测机制,实现质量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对质量行为不规范、投诉较多等情形适当增加抽测频次,实施差别化监管。
3. 规范监督抽测程序与要求
建立从方案制定、现场抽测、样品送检到结果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要求现场抽测不少于两人,填写统一抽测单,确保程序规范、过程可溯。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须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确保问题及时处置。
4. 强化结果处理与责任追究
根据抽测不合格情形分类处置:原材料不合格的责令退场,实体不合格的责令检测或扩大抽检。对不合格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处理。检测机构出现出具虚假报告、未及时上报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终止其抽测业务并依法处理。
5. 健全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对受委托检测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按标准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等。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责令改正等措施,保障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及其管理活动。
五、施行时间
自202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