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文件精神,江西省作为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经省委深改组审定,2018年1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8〕1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草拟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提请市委深改组研究审议。
二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8〕1号);
5.《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三
出台过程
1.2018年3月,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
2.2018年5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征求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
3.2018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水利局的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审核把关和市国土资源局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该送审稿;
4.2018年7月16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5.2018年10月10日,经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研究通过。
6.2018年10月31日,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宜春市贯彻落实<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
内容说明
该《意见》在结合我市矿业权管理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条款:
1.《意见》要求采矿权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我市采矿权以小型矿山为主,数量多、分布广,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故提出采矿权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2.《意见》进一步严格了矿业权审批。新设矿业权需征求县环保、安监、水利、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意见。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手续时,应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意见。
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权原则上不予新设。
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的已设矿业权,矿业权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登记,矿权存续期间,不能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针对以上矿权制定差别化补偿措施,引导矿业权人有序退出。
对产业发展特殊需要的,要在坚持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严格报批审查手续。
3.《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采矿权审批现场踏勘制度。矿山在申报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手续时,采矿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对矿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踏勘意见中需说明采矿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4.《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矿山相关报告的编制工作。新设采矿权或采矿权变更时,必需编制“三合一”方案,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的批复意见。现有采矿权未编制上述报告或者方案并取得相应批复意见的,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补充完善,未按期完成的及未履行其它相关法定义务的,由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在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审批中,不予批准。
5.《意见》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账户的建立和提取作出了规定。矿山企业原已存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将按规定程序转入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原保证金账户予以取消。原未存储保证金的在采矿山企业,应预提取不低于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匡算所需治理费用的60%比例的资金存留于基金专户。新设立采矿权和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尚未开采的矿山企业应预提不低于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30%的资金存于基金账户。所有已开采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逐年提取基金,并在矿山服务年限到期两年之前提留够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基金。待我省出台具体办法后,按其基金提留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