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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务公告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管制的通告

2023/09/26 1.6w 阅读 303 点赞

为确保2023宜春·第十七届月亮文化旅游节闭幕式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2023年9月28日18时至2023年9月28日22时,在以市体育中心、明月北路、市行政中心为中心2公里范围内加强低空慢速小型目标飞行器和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起降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各类低慢小飞行器,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凡是在上述时间段和管制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各类“低慢小”飞行器,一律不得升空飞行。经批准的应急救援、引航、气象探测等飞行活动不受限制。

三、对在管控时间、区域内擅自飞行的,公安机关将对升空的无人机采取反制强降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置;对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特此通告!

联系人: 周警官 

工作电话:15170588111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