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深入贯彻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6年全国及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市委巡察整改意见,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惠民生、稳市场、稳预期、促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根据2026年3月18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事项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新增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缴纳江西省范围内住房(本人或配偶名下)物业费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物业费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费税务发票金额。
2.新增购买车位(库)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江西省范围内购买与住房(本人或配偶名下)同一小区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车库(位)合同备案之日或者车库(位)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车位(库)购置税务发票金额。
3.新增缴纳住房契税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缴纳江西省范围内住房(本人或配偶名下)契税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税费金额。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上述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85%时,上述政策恢复。
(二)支持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子女、本人或配偶父母购买江西省范围内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1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上述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85%时,上述政策恢复。
(三)放宽“既提又贷”政策范围
将“既提又贷”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全国,即将政策修改为:“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新购住房的,既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既提又贷’,购房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当个贷率达到85%时,上述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85%时,上述政策恢复。”
(四)放宽异地全款购房提取条件
取消《关于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宜金发〔2023〕21号)中的下述规定:
“一、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对所购住房建成年份超过25年(含25年)且建筑面积≤60㎡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一年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二、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若能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入户时间或者开户时间须在发证日期之前6个月以上),可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三、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四、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五)放宽因重大疾病提取条件
一是将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条件由“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病的”扩大至“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病的”;二是将病种范围由原有的9种扩大至《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20年修订版)》中所列的28种重大疾病。
即将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条件修改为:“因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次出院小结出具时间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次住院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20年修订版)》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具体疾病定义还需进一步参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事项
1.让多子女家庭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享受多子女贷款优惠政策,即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4〕11号)规定“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修改为“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
2.删除《关于印发<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金发〔2024〕1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断缴的,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差额计收断缴期间罚息。”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6年3月18日(含)至4月30日(含)期间符合本政策提取条件的职工,参照本政策执行,须在2026年6月15日(含)前办理提取手续。
附件1:提取政策操作细则.pdf
附件2:贷款政策操作细则.pdf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