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5 17:47
来源: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鉴于目前我中心资金使用率较高,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本地缴存职工使用需求,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有关经验做法,经市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暂停缴存职工在江西省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暂停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住建部“双贯标”相关规定,已使用过3次以上(含3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工资收入不能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五、取消“可取可贷”政策后,以租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不受提取时间的限制。
六、借款人必须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提前部分还款只允许一年办理一次。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