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作出了调整
发布时间:2016-09-22 15:23
来源: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10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等政策作出了较大调整: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1年元月开始,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按照单位、职工各12%缴存,对实行该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单位可按政策和有关程序申请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二是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政策。自2010年7月1日起,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连续12个月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已还款的总额。三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2010年5月1日起,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划入售房单位、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四是全面启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我市自2010年7月起全面启用住房公积金银行联名储蓄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银行联名储蓄卡。对于拒不按期上报办卡资料的单位和职工,暂停办理支取、贷款业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划转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银行联名储蓄卡内,因工作进度等原因暂未发卡的,则必须通过银行划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卡费和年费,实行免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