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春经开区住建局、宜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明月山住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推动全市质监领域以案促改,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决定出台《建筑施工项目“百差工地”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日
建筑施工项目“百差工地”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监领域以案促改,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全市建筑工地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差工地”认定活动的通知》(赣建安委﹝2018﹞58号),结合宜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项目“百差工地”(以下简称“百差工地”),是市住建局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对全市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检查评定,并每季度向省住建厅报送安全隐患多、工程质量差的项目。
第三条 “百差工地”评定工作受市住建局委托,由市工程项目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为目的,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百差工地”评定工作。
第五条 评定内容和方法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重点可以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六条 市住建局每季度派出4个检查组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组长由市局安委会成员科室负责人担任,检查结果作为“百差工地”评定的依据。
第七条 检查内容包含安全管理、扬尘治理、文明施工、基坑工程、模板支架等12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各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内容,对在建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并记录签字,检查完成后及时将检查记录整理上交。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市住建局成立“百差工地”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7人组成,分别为局质量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该季度4个检查组组长以及随机抽取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两名专家。
第十条 评定小组组长由市局质量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牵头和监督“百差工地”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在开展评定工作时,对所有评定项目进行编号,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确保评定过程不受任何因素干扰,体现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和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成员分别按照《受检工程评分表》(附件2)标准,对所评项目季度检查情况进行评分,并逐份签字确认。评分采用扣分制,7人项目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5人的平均分为项目最后得分,形成该季度《项目检查评分情况汇总表》(附件3)。
第十三条 评定小组根据《项目检查评分情况汇总表》,由低至高选取符合省厅数量要求的“百差工地”名单,报市住建局党组研究同意确定,并上报省住建厅。
第五章 整改处罚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百差工地”的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对象,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抓好整改,并在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将整改情况报市住建局。
第十五条 一年内其承揽或开发3个或3个以上项目确定为“百差工地”的企业,在全市所有施工项目停工检查,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上报省住建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3日起施行。
附件1
受检项目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隐患问题 | 检查结果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存在 | 不存在 | ||||
1 | 安全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
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 ||||
3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
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 ||||
5 | 对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 | ||||
6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无针对性 | ||||
7 |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 ||||
8 | 未按要求设置公示标牌 | ||||
9 | 设置的公示标牌内容不齐全 | ||||
10 | 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 | ||||
11 | 文明施工 | 在建工程、伙房、库房兼做宿舍 | |||
12 |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
13 | 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公场所、宿舍区及施工现场等消防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 ||||
14 | 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 | ||||
15 | 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未办理炊事人员健康证 | ||||
16 | 厕所设置及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 | ||||
17 | 基坑工程 |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
18 |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
19 |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 ||||
20 |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 ||||
21 |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 ||||
22 |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 ||||
23 |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
24 | 开挖深度2米及以上基坑周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 ||||
25 | 开挖深度2米及以上基坑周边防护栏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
26 |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
27 | 基坑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 ||||
28 |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
29 | 模板支架 |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
30 |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 ||||
31 |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 ||||
32 | 高支模或满堂脚手架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 | ||||
33 | 高支模或满堂脚手架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施 | ||||
34 |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竖向剪刀撑及水平剪刀撑或斜杆 | ||||
35 | 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超度超过规范要求 | ||||
36 | 立杆、水平杆及剪刀撑斜杆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 ||||
37 | 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不符合规范要求 | ||||
38 | 脚手架 |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
39 |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 ||||
40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 ||||
41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 ||||
42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 ||||
43 | 型钢、钢管、构配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 | ||||
44 | 落地式脚手架架体基础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硬化 | ||||
45 | 悬挑式脚手架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 ||||
46 | 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 | ||||
47 | 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 | ||||
48 | 钢丝绳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 | ||||
49 | 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
50 | 悬挑式脚手架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沿,钢梁与钢梁之间未采取封闭措施或封闭不严 | ||||
51 |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扫地杆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 ||||
52 |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方式或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 ||||
53 | 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的 | ||||
54 | 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封闭不严 | ||||
55 | 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
56 | 施工用电 |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 |||
57 | 配电室、配电装置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 ||||
58 | 配电室内无消防设施的 | ||||
59 |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 ||||
60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
61 | 高处作业 |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 |||
62 |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 ||||
63 |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 ||||
64 | 悬挑式钢平台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 | ||||
65 | 悬挑式钢平台斜拉杆或钢丝绳按要求设置了两道但不符合要求的 | ||||
66 | 无安全通道 | ||||
67 | 在建工程的孔、洞及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 | ||||
68 | 电梯井、采光井等未按要求设置水平防护 | ||||
69 | 钢平台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 ||||
70 | 未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钢平台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不严 | ||||
71 | 安全通道未按要求进行防护 | ||||
72 |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 | ||||
73 | 在建工程的孔、洞及临边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
74 | 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 ||||
75 | 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 | ||||
76 | 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
77 |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
78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 ||||
79 |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 ||||
80 |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 ||||
81 |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
82 | 基础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未按方案要求对所处部位进行加固 | ||||
83 | 无防护棚 | ||||
84 | 防护棚不符合规范要求 | ||||
85 | 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安装层门或层门不起作用 | ||||
86 | 未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 | ||||
87 | 高层超过六层未安装施工升降机 | ||||
88 |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 塔式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
89 |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
90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 ||||
91 |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 ||||
92 |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
93 | 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
94 | 基础未设置排水措施 | ||||
95 | 扬尘治理 |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硬化处理 | |||
96 | 未采取硬质围挡或围挡不连续 | ||||
97 | 未设置喷淋装置 | ||||
98 | 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平台 | ||||
99 | 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
100 | 污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 | ||||
101 | 裸露场地、堆放土方、细颗粒材料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 | ||||
102 | 进出车辆未冲洗 | ||||
103 | 未按要求湿法作业 | ||||
104 | 未采取密闭式车辆或覆盖措施运土方、垃圾 | ||||
105 | 施工机具 | 钢筋加工区未设置作业棚 | |||
106 | 作业棚未按双层顶棚设置 | ||||
107 | 其他 |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 |||
108 |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 ||||
109 |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 | ||||
110 | 暗挖工程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 ||||
111 | 暗挖工程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 ||||
112 |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 ||||
113 |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受检项目评分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扣 分 标 准 | 扣减分数 |
1 | 安全管理 |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对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扣5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无针对性扣5分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扣5分 未按要求设置公示标牌,扣5分 设置的公示标牌内容不齐全,扣2分 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每人扣2分 | |
2 | 文明施工 | 在建工程、伙房、库房兼做宿舍,扣5分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扣5分 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公场所、宿舍区及施工现场等消防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扣2分 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未办理炊事人员健康证,扣2分 厕所设置及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扣2分 | |
3 | 基坑工程 |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开挖深度2米及以上基坑周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扣10分 开挖深度2米及以上基坑周边防护栏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基坑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扣5分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 |
4 | 模板支架 |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高支模或满堂脚手架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扣5分 高支模或满堂脚手架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施,扣5分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竖向剪刀撑及水平剪刀撑或斜杆,扣3分 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超度超过规范要求的,扣2分 立杆、水平杆及剪刀撑斜杆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 |
5 | 脚手架 |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型钢、钢管、构配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扣10分 落地式脚手架架体基础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硬化,扣5分 悬挑式脚手架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扣5分 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扣5分 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扣5分 钢丝绳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扣2分 悬挑式脚手架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沿,钢梁与钢梁之间未采取封闭措施或封闭不严,扣2分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扫地杆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方式或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的,扣2分 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封闭不严,扣2分 作业层防护栏杆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 |
6 | 施工用电 |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配电室、配电装置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配电室内无消防设施的,扣2分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扣2分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 | |
7 | 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悬挑式钢平台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扣10分 悬挑式钢平台斜拉杆或钢丝绳按要求设置了两道但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无安全通道,扣5分 在建工程的孔、洞及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扣5分 电梯井、采光井等未按要求设置水平防护,扣5分 未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钢平台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不严,扣2分 安全通道未按要求进行防护,扣2分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扣2分 在建工程的孔、洞及临边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每处扣3分 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每人扣1分 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每人扣1分 | |
8 | 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基础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未按方案要求对所处部位进行加固的,扣5分 无防护棚,扣5分 防护棚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安装层门或层门不起作用,扣5分 未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扣2分 高层超过六层未安装施工升降机的,扣2分 | |
9 |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塔式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基础未设置排水措施,扣5分 | |
10 | 扬尘治理 |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硬化处理,扣5分 未采取硬质围挡或围挡不连续,扣5分 未设置喷淋装置,扣5分 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扣5分 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扣5分 污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扣5分 裸露场地、堆放土方、细颗粒材料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扣2分 进出车辆未冲洗,扣2分 未按要求湿法作业,扣2分 未采取密闭式车辆或覆盖措施运土方、垃圾,扣2分 | |
11 | 施工机具 | 搅拌机、钢筋加工区未设置作业棚,扣5分 作业棚未按双层顶棚设置,扣2分 | |
12 | 其他 |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扣10分 | |
最终得分 | |||
评分人签字: 评分时间: | |||
附件3
项目检查评分情况汇总表
排名 |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得分 |
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