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历史建筑利用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确保全市历史建筑得到保护和利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出台《宜春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城市历史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和文化特色。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保护原则和范围、管理机构和主体、专家库职责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确定、专项资金安排、历史建筑认定条件和普查认定程序、历史建筑公示和标志管理、历史建筑调整撤销和保护要求、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或拆除、活化利用)和管理以及保护补偿和奖励、历史建筑档案和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五、管理保障
【管理机构】设立宜春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调整、撤销、拆分以及统筹协调工作。
【管理主体】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具体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和评估,编制年度保护利用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保护整修,提供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各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作为考核的内容并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水利、生态环境、宗教事务、文广新旅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实施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宜春市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七、施行时间
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关键词诠释
《管理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解读人:毛三祥 联系方式:0795-321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