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龚向东就全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政策和落实情况进行解读交流

为积极配合全市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宣传总结我局扫黑除恶工作阶段性成效。11月20日下午,市住建局局长龚向东在市电视台参加“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访谈录制。
自全市部署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局围绕宣传引导、线索摸排、问题整治、制度建设四个环节,强力整治行业乱象,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取得阶段性成效,被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评为住建系统唯一的“全省扫黑除恶先进单位”,并两次在专题会议上作典型发言。一是全领域部署。及时成立了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仅今年以来就召开局党组会5次、专题会6次、开展调研活动7次,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出台了行业乱象治理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四书一函”等制度,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二是全方位宣传。在中心城区所有市管工地设置了统一制作的举报箱,开设了举报电话和邮箱;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悬挂宣传条幅1000余条,张贴公告300余张、宣传标语500余张,发放宣传手册2400余本;在局网站、报刊分别开辟了扫黑除恶专栏,报送信息200多条、工作简报38期。三是全系统摸排。制定实行住建行业领域线索处置办法,对省、市工作督导、巡视巡察、“四书一函”反馈问题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对2016年以来收到的3466件信访件和686件监管处理案件“回头看”,发现问题线索25条。截至目前,全系统摸排问题线索174条,其中移送涉及围标串标、强揽工程、强行供应建材、阻工扰工等34条,办结33条、剩下1条正在核查当中。

同时,积极开展七个专项整治行动,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截至目前,我局共立案103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8家建设单位,74家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31名项目经理、总监进行了查处,处罚金近500万元,并将20起涉及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一是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公安部门对9起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将13个工程项目涉及36家企业的投标书上传IP地址、标书制作机器码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分别移送了各县市区处理,7条串通投标线索移送了市扫黑办,其中4条线索移送了公安部门。二是房地产业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市政府金融办、市市监局、市人防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对全市224个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检查,发现问题65项、涉及企业62家,下发整改通知书32份。三是租赁中介专项整治行动。排查405家房屋中介机构,并对违规的161家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了通报曝光,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四是危大工程专项整治行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69份,提出整改意见477条,停工通知63份,对15个较差项目进行了通报。五是职业资格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注销违规建造师3378余人。六是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收缴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85本,下发整改通知书230份,对17家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七是岗位履职专项整治行动。对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通报并查处了中心城区54个在建工地未到岗履责的7个项目。
此外,为打击涉黑涉恶行为,防止黑恶势力的滋生,我局从五个方面,研究出台12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住建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为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心城区房屋中介信用管理办法》。二是为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了《政府投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信用企业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及评价办法》,草拟并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三是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定了《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四是为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试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的实施意见》等。五是为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修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建立预警监控机制,截至目前,全市485个项目5255名建筑工人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重点围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恶意竞标、强揽工程、阻工扰工等“十一类”涉黑涉恶问题和行业乱象,持续发力、精准施策,推动住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取得更大成果。一是以“四书一函”为抓手,加大突出问题摸排和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二是完善住建部门与政法机关信息共享、线索移交、通报反馈等行刑衔接机制;三是健全市场准入、行业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业领域长效常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