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34号
出台背景
行政执法监督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规范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
制度说明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要包括:健全制度机制、明确公开载体、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主要包括:规范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提高记录水平、发挥记录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要包括:明确审核主体、明确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明确审核流程、明确审核结论、明确审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