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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2012年新农合新政策解读

2012/04/12 1.1w 阅读 294 点赞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规定

  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患者住院医药费用中,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药品和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为自费费用。

  2012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

  2012年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为400元。其中,中央财政年人均由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由136元提高到204元。地方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174.4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年人均补助由各8元提高到各14.8元;农牧民个人缴费40元不变。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缴费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个人缴费全部由县级财政资助。

  外出务工农牧民参合及费用报销

  外出务工农牧民采取委托代缴、提前收缴、邮寄等多种方式交纳参合金。参合金交纳时间可延长至当年1月底。外出务工期间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新农合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规定

  全省农牧民患者住院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比2011年的5.5万元提高了4.5万元;21类重特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新农合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标准

  新农合门诊基金人均65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人均40元不变,门诊统筹基金人均25元。家庭账户基金归全体家庭成员共用,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门诊统筹基金为全县(市、区)或全州(地、市)参合农牧民共用,由州(地、市)或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主要用于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22种特殊病、慢性病报销办法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报销,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报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报销,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报销办法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报销流程: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以往县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报乡镇经办机构初审,符合特殊病、慢性病诊断标准的,提交县级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诊断标准的发放相应证件,纳入特定特殊病、慢性病对象范围。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规定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

  参合农牧民在省、州(县)、乡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分别按照70%、80%、90%报销。省、州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2011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县、乡级医院报销比例同2011年一样。

  住院报消费用计算

  住院病人医药总费用中首先剔除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再减去起付费用为报销基数,报销基数再乘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即为新农合报销额。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经新农合报销后的剩余医药费用后,还可以按民政医疗救助进行救助。

  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省级为500元,州(地、市)级35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到医院看病住院时需携带的材料

  需要携带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还需带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

  21类重特大疾病

  住院费用报销

  按三步方式报销:

  第一步,按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

  第二步,按常规报销后,剩余费用(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

  第三步,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民政救助对象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报销,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21类重特大疾病

  住院费用结算

  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实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制度,患者出院当日由就诊医院即时结算住院费用,患者只交纳按规定自付部分,其余由救治医院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救助机构按期直接结算。

  所有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每例补助5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500元,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500元,产妇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1000元,首先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由产妇个人承担,新农合基金不报销;超过县、乡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相应医疗机构承担。

  高危孕产妇在中心卫生院或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首先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再按照普通疾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规定执行。

  参合农牧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结算

  参合农牧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药费用实行垫付即时结报,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制度。参合农牧民经批准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清单和发票、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资料,到参合地的乡镇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费用报销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新农合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报销

  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垫付新农合补偿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民政部门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预付部分资金,定期结算救助补偿费用。

  参合农牧民就医的医疗机构

  参合农牧民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就医,一般限定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必须凭县或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需到省外住院就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患者可先入院就治,并在出院前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凭就治医院的急诊证明补办转院手续。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