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旅游景区(点)实行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切实减轻不合理负担,增强旅游景区(点)的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解决旅游产业项目的用地,凡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开发建设用地要依法供地;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旅游景区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列入土地年度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对从事旅游项目策划、开发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在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在旅游风景区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对大规模引进国内外旅游客源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动员社会投入。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家和创业者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开发旅游项目,经营旅游产品;结合全民创业,鼓励机关干部、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旅游业;结合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尤其是景区内农民调整产业结构,一村一品开发旅游项目。
摘自【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为龙头的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宜发〔2007〕26号)】
2、动员社会投入。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家和创业者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开发旅游项目,经营旅游产品;结合全民创业,鼓励机关干部、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旅游业;结合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尤其是景区内农民调整产业结构,一村一品开发旅游项目。
摘自【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为龙头的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宜发〔200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