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1.乡镇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实名制管理。乡镇领导职数按照 2003年“三定”方案和乡镇换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核定。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按宜办字〔2005〕67号文件执行,今后5年内编制人员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有关情况要及时公示。
2.合理调整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乡镇党政机关统一设置 5个综合办公室,原则上按如下设置:党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增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司法所牌子)、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增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林业资源较丰富的乡镇可增挂林业办公室、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可增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增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牌子),以上机构设主任1名,可由党政班子副职兼任,副主任1—2名;保留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及增挂牌子,须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3.规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乡镇设置事业站所不得超过 7个,原则上按如下设置:劳动就业工作站(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农业技术推广站、财政所、水务站、民政所、文化站、计划生育服务所等站所。其中,计划生育服务所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合署办公;财政所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为主。县市区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动物防疫检疫站、林业工作站维持现有体制不变。乡镇事业站所职数的配备,按以下标准执行:编制10名以上(不含10名)的配1正2副,6—10名的配1正1副,5名以下(含5名)的配1名。乡镇事业站所编制待乡镇“三定”方案审批时重新核定。
4.全面实行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和事业人员全员聘用制。根据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数,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乡镇除科级干部外均要实行竞争上岗。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竞聘上岗后,实行两年一聘制,并签定聘用合同。所有新上岗人员和聘用人员均要实行公示制。
5.妥善分流富余人员。积极探索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妥善分流安置乡镇机关及事业站所富余人员。各类临时聘用、借调人员一律先予以清退,然后根据需要,每个乡镇自聘 3—5名后勤服务人员,其经费由乡镇财政定额包干。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改革
6.确保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县级统管,并在县级政府预算中单列,按省定标准足额安排应负担的生均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报县级人大审议批准。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包括“两免一补”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额纳入特设专户;取消农村中小学银行账户,将教育事业费纳入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统一由县市区财政按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农村教师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7.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重点调整村设小学和教学点。初中布局调整坚持校点集中、学校规模适度扩大的原则,小学布局调整坚持适度扩大乡镇中心小学规模、 4年级以上高段相对集中的原则,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山区教学网点应根据当地的地理、交通、人口居住状况等统筹规划后确定。
8.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对落聘人员采取“用、学、保、待、调”等措施妥善安置;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实行“凡进必考”的补充机制。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和教职工与教学点班额比相结合的编制配置方式,对中心小学以下的教学点,实行按班额配备编制;农村学校可采取定向培养、择优录用的办法解决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 2—3年核编一次,并适当照顾山区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师调配和校领导的任免,以县级教育部门管理为主。继续实行城乡教师互动制度,对有农村工作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和晋升职称,提倡乡村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学习。
三、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9.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重点乡镇,可以实行比较规范的分税制。对经济发展条件差、经济实力弱、财政收入规模小、难以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偏远乡镇,可以实行县级财政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并建立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乡镇政府要全力支持税务机关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但不得向村一级下达财税收入任务。对其他乡镇,可以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补助)、超收分成(或全留)”的体制,但在核定收支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时,要适当照顾乡镇的利益。各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10.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制度。与乡镇财政体制调整同步推行“乡财县代管”制度。
11.合理划分乡镇事权和支出范围。确保县乡之间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其中,对适合县级统筹管理的乡镇教育、卫生事业,全部上收到县级管理。
12.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各县市区要根据“适当照顾乡镇”的原则,据实核定乡镇收入基数;按照划分的支出范围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零基预算的原则,合理核定乡镇支出基数。按照“乡财县代管”的有关要求,统一编制县乡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预算项目和定额标准,其中:人员经费按核定的人数及本县市区统一负担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本县市区统一的定额标准足额列入乡镇支出基数。在此基础上,根据乡镇规模和经济条件划分不同档次,再安排乡镇一定的专项经费。
13.实行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县市区从省、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实行转移支付。
14.建立乡镇财政“消赤减债”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按不低于乡镇可用财力 1.5%的比例,建立“消赤减债”专项资金,并列入乡镇支出基数,专项用于“消赤减债”。
四、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15.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全面取消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面免除农工承担的包括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在内的土地承包费,已经收取的 2006年、2007年的土地承包费要尽快如数退还给农工。严格控制和清理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需保留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性收费应按受益水平和实际支出合理确定,并由受益农工自理,不准搭车收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可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张榜公布,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16.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制度。农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农场职工已承包耕作的土地,由农场职工承包的责任田以外的土地和非农场职工承包土地作为农场的经营田,其收费参照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执行。
17.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自办中小学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在编教职工符合条件的整体移交;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在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整体移交;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和编制内的医务人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移交过程中,按人员编制数核定支出基数,下划到当地财政。
18.推进国有农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场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为独立的一级法人,并逐步实现民营化;场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有条件的可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民营化。农场实行总场、生产队两级管理,所设分场一律撤销,生产队进行合并,每个生产队规模一般应达到 2000人以上,管理人员职数控制在3—5人,对富余人员比照税费改革政策多渠道妥善分流。在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分离国有农场的“场带村”,可由农场代为管理,也可根据人数就近并入邻近的行政村或单独设立行政村。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
18.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国有农场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在低保、救灾、救济、优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把农场统一纳入政策范围,使农场享受当地农村同等待遇。农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现行政策执行,原由企业缴交的农工养老保险费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场经营田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开支;对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并资助国有农场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改革后农工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降低。
五、完善农村服务体系
19.强化和完善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农业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分离,按照“三化”(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五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专项的工作经费、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标准,建设农技、畜牧兽医、水产、种子、农机、水利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力争两年内 100%的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标准。切实加强公益性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培训,逐步推行资格认定制度。
20.重点推进农村科技服务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村科技服务推广专项基金,并在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向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倾斜,重点支持农村科技培训、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项目。抓好农村经济科技信息“村村通”网络工程,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商务网络信息工程。
21.培育多元化农村社会化经营服务组织。积极指导组建乡镇兽医院、畜牧兽医协会、农机协会、植保协会、种子协会、农村用水协会、林业“三防”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加强监管并做好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服务。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22.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认真执行“五保户”保障标准,集中管理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维修基金。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办公经费由乡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进一步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积极实施“蓝天计划”,改善残疾儿童的生存、生活条件。
23.加强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在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等分户,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24.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选择 1—2个乡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投保缴费模式试点,建立个人缴费、村组集体补贴、政府补助的筹资机制。
七、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25.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的模式,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参合农民占农业人口总数的 8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的原则,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不出现超支。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每年应缴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零起付线”政策,其中大病医疗救助在包含省规定的救助病种基础上,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救助病种;对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人员患大病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难以负担的部分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26.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设。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有计划地从大中专院校选拔愿意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快乡镇卫生院危房改造,尽快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合理配置村级卫生组织资源,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 1所卫生所;对人口较多、区域较大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增设1所卫生所;对边远、贫困山区和服务半径过小或人口过少的,可几个村合并设置1所卫生所,或每个村单独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一般不设置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代行其职能。对现有一村多所、一证多所的卫生机构应予以撤并。
27.大力提高农村卫生技术水平。从 2007年起,每个市直医疗单位至少对口支援1个以上县直医疗单位和1个以上乡镇卫生院;每个县直医疗单位至少对口支援2个以上乡镇卫生院;各县市区每年向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向村卫生所推广3—5项农村卫生适宜技术。
八、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保障机制
28.规范“一事一议”,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项政策,凡农民投资投劳修建农村道路、桥梁桥涵、水库、饮用水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农村公共公益事业,均须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组织村民自议,并经受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决同意,筹集的资金由理事会管理。乡村两级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迫农民实施“一事一议”,不得将“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实行统收统管、统支统用。凡涉及跨乡、村、组的“一事一议”项目,应坚持受益群众自愿的原则,分别由县、乡、村负责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由县乡财政给予一定扶助。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必须提供相应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
29.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审核,坚决取消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集资。继续加强对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社会抚养费征收、农村用电和农业用水、林业、公安办理居民户口和身份证以及邮政办理特快送款业务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整治,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更不能只收费不服务。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开展要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开展的创建活动。
30.全面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凡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实行“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31.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各地要畅通农民负担举报渠道,健全快速处理、及时报结机制,通过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等。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和案件,严格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办发〔 2006〕26号)精神追究责任。
九、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逐步化解旧债
32.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5〕39号文件精神。乡镇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办发〔2005〕39号)精神,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切实做到“八个不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不准滞留、挪用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3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和完善基层政府的考核体系。将控制新债和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乡村违反国办发〔 2005〕39号文件规定形成新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将化解旧债和防止新债情况作为乡村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布,乡镇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制止新债发生和化解旧债情况。
34.采取稳妥措施,逐步化解旧债。对公益性负债,建立偿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阶段化解债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对非公益性负债,实行“谁举债、谁消化”,由乡镇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督促举债人逐步偿还债务。
十、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持稳定,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摘自【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发〔200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