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部门到开发区范围内检查须事先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在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将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事由等在开发区记录备案。未经市政府或开发区许可,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到开发区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
2、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企业贴息贷款、创名牌、企业上市和招商安商奖励等。
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春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决定》(宜发〔2007〕6号)】
政策政策解读
加快宜春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2008/09/11 1.1w 阅读 300 点赞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