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单位,凡是经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与经济发展和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要力争做到100%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都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缴交。
摘自【《关于印发〈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7〕13号)】
政策政策解读
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相关政策
2008/09/11 1.2k 阅读 339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