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靖安县、铜鼓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宜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明月山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的通知》(赣建城镇〔2025〕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春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4日
宜春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活动,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关于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的通知》(赣建城镇〔2025〕3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先验房后收房”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责、业主参与、专业保障”的原则,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依法依约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城镇住宅项目应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工作。2025年5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城镇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有实施意愿的,可参照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先验房后收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专项帮扶。
第五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先验房后收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建立监督档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先验房后收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工程质量信息公开;
(三)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四)组织业主验房活动;
(五)组织质量问题整改并反馈;
(六)建立“一户一档”质量档案;
(七)履行交付后保修责任。
第七条 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
三、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宜春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要求,在项目开工、施工、竣工三个阶段,通过“线下+线上”方式,按进度、分批次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线下公开:从需要公开的信息产生开始,及时将公开信息的原件扫描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工程现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期间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动态更新公开信息。
线上公开:可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业主公示,同时制作二维码,便于业主在验房现场通过手机扫码实时查询,线上公开时间应至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
第九条 信息公开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可公开相关证书电子证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参建主体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信息。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信息。一是涉及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如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防火、外墙保温、管材、线缆等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二是全(精)装修住宅交付的应公开主要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的质量信息。如,入户大门、室内房门、外窗、地板、瓷砖、乳胶漆等主要装修材料,以及空调、厨卫电器等主要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信息,以及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工程质量验收信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外墙保温等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消防验收意见(备案)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验收记录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五)工程质量保修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人、联系电话,保修服务联系地点;建设单位因故灭失,质量保修责任承接单位等。可公开相关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六)其它信息。施工图设计变更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住房交付实物样板和经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以及建设单位承诺(或合同约定)应向购房人公开的其它相关信息。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设立“宜春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全市在建住宅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及企业信息公开网址链接。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房前,建设单位应在每栋楼房单元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公示牌》(附件1),公示内容应包括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建立从项目开工至交付的全周期业主沟通渠道,运用VR、直播等新技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线上开放”,让业主更早、更直观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质量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热心业主代表对“先验房后收房”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宜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宜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逐户、逐间检查,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每套住房的分户验收记录制作成“二维码”,在交房前张贴至每套住房的入户门内侧或显著位置,并将该二维码作为购房合同附件交付业主。
第十七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分户验收抽查记录纳入监督档案,并对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抽查复核应满足以下要求:抽查总量按每种户型不少于1户且总户数不少于10户,且不低于总户数的2%取高值执行;在楼层分布上,应至少覆盖顶层、首层及问题反映集中的楼层,其中顶层、首层及有代表性的中间层至少各抽查2户。鼓励各地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分户验收的监督抽查工作。
五、业主验房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分户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前,组织购房业主参与“业主开放日”活动,现场查验住宅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活动通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业主,告知活动时间、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活动开展时间应至少包含2个法定休息日。
第二十条业主验房遵循自愿原则。业主可自行查验,也可邀请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查验。业主本人未到场且未提供有效书面委托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统一组织的查验机会,建设单位不再另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验房提供必要条件:
(一)制定《业主验房规定》(附件2),指导业主正确验房;
(二)提供《业主验房记录表》(附件3)和《业主验房检查表》(附件4);
(三)配备必要的验房工具;
(四)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陪同验房;
(五)对于老年业主、残疾业主等特殊群体,应提供更为周到的验房协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业主验房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建立《业主验房问题台账》(附件5),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业主复验,复验范围限于业主首次查验所提出问题。复验结果须经业主签字后记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业主验房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明确一般性质量问题(如墙面空鼓、门窗配件问题等)和严重质量问题(如结构性裂缝、严重渗漏等)。一般性问题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严重质量问题整改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优先处理并全程跟踪。
第二十四条 对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予以解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若无法达成一致,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收房后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查验时未提出,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验房活动的监督指导,使用《业主验房活动监督记录表》(附件6)进行记录,并将监督记录纳入监督档案。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正反面典型案例,并将相关情况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先验房后收房”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在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三个阶段,均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抽测,抽测范围应当包括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房屋空间尺寸、楼板厚度等实体质量指标和主要建筑材料性能。
对在质量信息公开、分户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名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交付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集中投诉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先验房后收房”实施情况开展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