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省级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法规政策,解决宜春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推动全面规范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二、政策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1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核心原则与目标
核心原则为“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工作目标为建立健全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制;示范类建制镇先行先试,提升类、基础类建制镇分步推进,最终实现应收尽收、资金专款专用。
(二)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
征收区域为县城以下、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覆盖到位的建制镇以及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行性研究并获批复的建制镇。缴费主体为上述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或自备水源(自备井、江河湖泊取水),且向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核心规定
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自备水源用户按计量装置核算,未装计量装置的按额定流量24小时运转计算。各地可根据污水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低收入家庭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或减免政策。
(四)征收管理关键举措
发改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全面开展污水排污费征收调查,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根据调查和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的结果,制定征收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属地政府统筹。在收取公共供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时,可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发票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
(五)资金使用与监管要求
住建部门指导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管污水处理费收支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各类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