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为破解“收房即维权”难题,推动住宅工程高质量发展,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旨在通过“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住宅工程交付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于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全面推行质量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施工、竣工三个阶段,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公示质量信息,包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材料质量、验收记录、保修信息等。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须组织逐户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并将验收结果制成“二维码”张贴于每户显著位置,作为合同附件交付业主。
住建部门将进行抽查复核,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监督抽查。
3.规范组织业主验房
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前组织“业主开放日”,提前7天通知业主,提供验房工具、专业人员陪同。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验房,发现问题后由建设单位建立台账、限期整改。
4.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住建部门将开展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处理。交付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集中投诉的,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四、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城镇住宅项目,必须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此前开工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3月4日起正式施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