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宜春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宜春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和举措 主要包括申报范围、实施流程、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申报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 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群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 2.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城市桥梁、道路、管道、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工程。 工程造价5000万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3.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实施流程: 施工单位自愿申报 ò 建筑主体完成50%时施工单位自评分80分(含)以上的,填写申请表和自评分表按要求形成材料交给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ò 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交宜春市工程项目服务中心 ò 宜春市住建局审定通过后名单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 ò 公示期满,发文并向社会公开 工作要求: 1.施工单位、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市工程项目服务中心开展自评、考核等业务须严格遵守《宜春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级要点(2024版)》。 2.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市工程项目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成员须从建筑安全专家库中抽取,每组3人(含)以上单数成员。 3.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实施“动态管理”原则。
五、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自2024年5月31日后开工且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 六、施行时间 自2024年7月23日起实施。 七、注意事项 1、凡是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推荐评优评先。 2、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3、各县(市、区)及“三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报优项目的监督指导。 (解读人:柳雄 0795-3220960) |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7/02 2.5k 阅读 13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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