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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宜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06/28 2.2k 阅读 286 点赞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出台目的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围内,全面规范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执证上岗管理、监理行为管理、安全监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行为,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四、适用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工作任务

1、执证上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制度,对监理工作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监理人员配备。项目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承接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企业派驻本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是本企业正式职工,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监理单位应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签订劳动合同。

3.监理人员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同时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招标的监理项目变更人员时,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人员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监理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到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非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原因造成的建设项目需停工,对监理单位人员进行适当调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

5.人员驻地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6.项目变更管理。工程签证应做到及时准确,避免补签。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恶意增加工程量,加大工程造价。

7.安全监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注意事项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业务范围和职能权限开展活动,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七、实施时间

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人:陈江虎                  联系电话:0795-356916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