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推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主要涵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要求、组建程序、工作职责、运行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组建要求
1.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必要性要求。
2.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负责人的要求。
3.业主代表人选的有关要求和准入条件。
(二)组建程序
启动组建准备⇒发布组建公告⇒推荐业主代表⇒公示推荐情况⇒产生建议人选⇒公示人选名单⇒确定成员名单⇒公布成立决定⇒刻制专用印章。
(三)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不同情形下代行业履行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类职责。
(四)运行制度
1、会议召开条件和会议决定实施的管理制度。
2、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物业项目或因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在任期内因缺额、罢免等原因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情况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展税务登记等工作的管理制度。
3、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保障和管理人员队伍配置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举措
1、明确主管单位。
2、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免职和退出情形。
3、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年限。
4、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的职责举措。
5、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的情形下工作交接举措。
五、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解读人:曾蓉联系电话:0795-356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