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工作目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建设工程造价环节的主体之一,是影响建设工程的重要因素。资质取消后,为加强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促进全市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中介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共一十九条,主要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从业行为管理、成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
五、工作任务
一是开展企业从业行为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业务行为。
二是推进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从业行为。
二是实施造价成果质量管理。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健全成果质量保障机制、推行成果质量管理规范、完善成果质量管理台账体系,切实保证从业成果质量。
六、监督保障
市、县两级住建工作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工作加强引导指导和监督监管。
一是织密监督监管网络。
二是健全举报平台体系。
三是强化信用成果运用。
七、施行时间
自《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人:唐芳 联系方式:0795-322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