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印发<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08]22号)
1、凡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窗口和经批准在本单位设有服务大厅的单位,都要将对外办理的事项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及办事的格式文本,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单位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对外公布及单位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2、市直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办件,确需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单位负责人须到窗口现场办公。能当场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结。大力提高“两率”,即:确保各单位窗口项目当场办结率达到80%以上,行政审批承诺件的审批时限在2007年底实际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压缩率达到30%以上,其中:一般项目(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需专家论证项目等)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对各类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宜春有关办证办照服务事项,市政府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受理和牵头协调办 理,必要时上门服务,现场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负责代办,不得推诿、扯皮、延办、设卡或不办。
(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4、严格推行绿卡护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保护政策和优惠措施,给客商以细心呵护、实心帮助、全心服务,切实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
5、由市政府发放了“一牌两卡” (合法权益保护牌、收费卡、投资者绿卡)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对其进行人身、财产检查(刑事案件除外)、扣压(确保需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在企业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不受学区限制且免交借读费;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不受分数限制在全市范围内择校。
(3)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并按属地组织原则,每年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在指定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市本级指定医疗机构为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五人民医院);
(4)直系亲属可优先在市(县、区)办理落户;
(5)一般性违规只纠章不罚款;
(6)持卡人员到各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办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办理的待遇。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宜发[2005]30号)
6、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平行单位之间不得跨越属地、跨越职权检查。各单位实施检查时,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抽样检查为名,侵占企业和个人物品。
7、行政处罚实行“提醒告知、首查教育为主”制度。对企业首次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告知,教育指导并限期整改,除涉及已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事项以及受检单位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整改意见外,原则上都不进行处罚,严禁以罚代管、不教而罚。
8、对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处罚依据、程序、标准公开;严格按照《宜春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执法进行处罚,严禁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所有处罚都必须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交纳, 罚没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合法票据;必须两个人以上执行,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9、任何部门都不得向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下达罚没指标。
(四)《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号)
10、入企检查备案。认真执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除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及超过5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号)规定报市双优办审核备案。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执行“零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开发区同意。
(五)《关于在市直单位干部中实行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06]2号)
11、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直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做到每月不少于两次到所联系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以及优化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帮助协调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好企业发展的“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