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宜春经济开发区发展政策措施

2009/01/19 3.5k 阅读 187 点赞
(一)投资开发区企业,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在开发区购买土地的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合同规定投产年度的次年起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2、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3、在开发区内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高税收、高科技项目,在财政支持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开发区审核同意后,信用担保中心可提供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以支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四)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开发区企业检查、参观。
(五)为入园企业用车、入园企业董事长用车、入园企业总经理用车发放“入园企业交通绿卡”。持有“入园企业交通绿卡”的客商车辆,在宜春境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只纠章不罚款、两次以内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享受免予处罚的优待。
(六)《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建设创新型宜春的决定》
1、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科技三项费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安排。县(市、区)应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安排,人均财政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至少不低于50万元。企业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进行生产或试生产用地,可按所在地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供地。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级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2、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宜春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市本级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的项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