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住建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宜阳新区工程管理局、明月山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为工程结构质量评价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有关文件、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
第三条 工程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实施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结构层净高、砂浆强度,必要时须检测其他项目。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第五条 结构实体检测应在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划分区域)。
第六条 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第七条 结构实体检测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中检测的楼层除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应数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工程标准层底层和标准层顶层为法定检测的必检层;若该验收批次未到顶层的,则该验收批次的标准层底层和标准层顶层为法定检测的必检层。
二、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工程,抽查2个楼层的,标准层顶层为法定检测的必检层,若该验收批次未到顶层的,则该验收批次的标准层顶层为法定检测的必检层;抽查3个及以上楼层的,标准层底层和标准层顶层为法定检测的必检层,若该验收批次未到顶层的,则该验收批次的标准层底层和标准层顶层为法定检测的必检层。
三、住宅工程应在结构(中间)验收前对现浇板厚度进行分户检验,检测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不得采用破损法检测。
第九条 结构实体检测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编制结构实体检测专项方案,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实施前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确定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约定检测时间;
三、检测机构按结构实体检测专项方案进行见证检测;
四、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建设)单位对检测结果签署结论性意见,并将检测结论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对检测结果签署结论性意见。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方案并进行处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未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或结构实体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不得组织该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 混凝土结构的构件数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柱构件数按框架柱计算,剪力墙构件数按剪力墙内暗柱(无暗柱的按剪力墙面)计算,框架梁构件数按两受力柱(剪力墙)之间为一个构件计算,板构件数按上述计算梁包络区为一个构件计算。
第十三条 装配式结构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9.2.2条的规定进行;现浇混凝土结构及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中的现浇构件,其实体结构质量检测应符合本实施意见中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采用回弹法、回弹-取芯法等方法检测,在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方案中应确定检测方法。
一、抽检数量
1、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每层地下室的柱(剪力墙)、梁构件抽检数量均不应少于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剪力墙)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构件总数的4%且不少于10个;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50%,非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且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均应分别抽检,每一抽检楼层的柱(剪力墙)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柱(剪力墙)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梁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柱构件总数的4%且不少于10个。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混凝土强度检测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对该抽检层(地下室工程按施工检验批)的同类构件按批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数量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D中的回弹-取芯法,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处理。
2、经批量检测后构件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且经设计单位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则该单体工程中所有未抽检楼层的同强度等级构件均应抽检,每一层的抽检数量及处理原则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采用非破损或用局部破损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一、抽检数量
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数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E中E.0.1条的要求;
2、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梁和板构件每层均应抽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板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50%,非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每一抽检楼层的梁和板构件抽检数量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板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E中E.0.5条的要求。
2、抽检的个体尺寸偏差超设计及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时,应对该抽检层(面)内所有尚未检测的同类构件进行全数检测,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现浇剪力墙和楼板厚度检测
一、抽检数量
1、住宅工程的现浇剪力墙和楼板厚度抽测应在分户验收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2、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不少于总楼层数的50%,非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1/3。剪力墙和楼板厚度每抽检楼层应分别抽查1%,且分别不少于3个构件进行检测。
二、 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现浇剪力墙和楼板厚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中F.0.4条的要求;
2、抽检的个体尺寸负偏差超设计及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时,应对该抽检层(面)内所有尚未检测的同类构件进行全数检测,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结构层高检测
一、抽检数量
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50%,根据工程实际,随机抽取若干个楼层进行检测,每抽检楼层应抽查1%,且不少于3自然间进行检测。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结构层高检测结果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中F.0.4条的要求;
2、当层高负偏差超设计及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时,应对该抽检层(面)内所有尚未检测的同类构件进行全数检测,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一、抽检数量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砌体砂浆强度检测,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50%,非住宅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且每一强度等级砂浆均应分别抽检,每个抽查层抽取不少于1个批次砌体砂浆且不少于6个构件进行检测。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单位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则该单体工程中所有未抽检楼层均应抽检,每一层的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条规定,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应盖计量认证CMA章、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进行旁站见证。检测原始记录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指定的见证人确认,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姓名。
第二十一条 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应对所有检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规定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二条 检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检测目的;
三、检测依据;
四、检测项目、数量;
五、检测结论;
六、主要检测人员、审核和批准人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结构实体检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检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