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向工商局递交齐全资料后,工商部门应在 20天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2、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市里将采取以奖代扶的办法重点扶持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10年;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5、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成立专业合作社信用共同体,申请开办信用共同体联保贷款。积极开办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等农村资源抵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摘自《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08〕8号)
摘自《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