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企业落户宜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落户经开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经营 10年以上的落户企业,将前5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后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二是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高税收、高科技项目,在财政支持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三是经开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四是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摘自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宜区管文[2007]142号有关规定)
2、降低企业工商注册门槛。允许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首期实缴资本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最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分公司成立两年内到位;凡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设立企业集团。
3、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原有企业增加投入、扩大企业规模的,从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 3%的比例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4、设立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 2005年起,每年安排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宜发[2007]9号有关规定)
5、扶持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完善的各种权证一律以变更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拟上市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过户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予以免征,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其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直至上市后的前三年,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 60%比例提取上市公司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对上市辅导期已获验收通过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县(市、区)相应等额配套。 (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39号有关规定)
6、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企业以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年。
对以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年。
对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年。
7、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低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价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创建并认定为国家及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和10万元。
对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和10万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重奖企业科技成果。对企业引进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提供 30万元和10万元科研经费。
10、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从 2007年起,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按市、县市区两级各半的原则,奖励20万元;凡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和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凡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对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和3万元。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宜发[2007]9号、《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建设创新型宜春的决定》宜发[2006]18号有关规定)
1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依率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的 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技经营场所,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进行生产或试生产用地,可按所在地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供地。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12、鼓励兴办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建设创新型宜春的决定》宜发[2006]18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