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我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27号有关规定)
2、全省将从 2004年起对旅游星级饭店、餐饮和商贸行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商业价基础上适当下调[被评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在原有电价基础上下调0.1元/度],旅游星级饭店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要充分落实并利用好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项目的督促和建设。 (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4]9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