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进入中心城区务工经商并落户。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 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27号有关规定)
政策政策解读
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政策
2008/09/16 1.2w 阅读 75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