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销售额 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2、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对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原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调整为60万元以上。
3、宜春市范围内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缴税。在宜春市范围内,对跨县市区经营的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采购配置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的简便管理模式。
4、对列入国家、本省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工商、税务上给予倾斜。凡落户在宜春中心城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手续过程中,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所有费用。
5、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财政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新建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 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并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资金。对符合规划要求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场开业后兑现。开业后3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后,政府按其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7、着力培育和壮大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 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对年纳税额达 100万元以上的上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给予超出部分10%的奖励。对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进行升级改造,且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改造投资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资改造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8、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 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其它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周边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设立总部和建设职工生活区、培训中心等,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减免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9、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积极引进国内著名医院来宜春开办分院,对投资 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医疗用房免除所有规费。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全面覆盖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和城市居民为目标,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民营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承担国家公共卫生职责时的经费补助,以及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27号有关规定)
10、支持服务业发展。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 1-2年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宜发[2007]9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