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中心城区教育发展政策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所得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所得收入,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所得收入,政府兴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2、对公办职业学校所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所得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建立教育事业三产发展专项资金,对上述三产项目的发展予以扶持。
3、对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开展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完成增加学生数目标任务的,市财政按增加学生数每生一次性奖励学校公用经费 100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市外招收学生,连续3年每年从市外招生800人以上或连续3年累计从市外招生3000人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成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6、鼓励各种资本来宜兴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分校,对投资 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
7、鼓励现有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校园,用地有偿划拨,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其他用房减半征收。鼓励现有民办职业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可优惠租用、购买学校网点调整后闲置的校园、设施、设备等教育资源。根据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的进度目标,适度超前新建中小学校,满足新增人口对基础教育资源的需求。
8、建立宜春市民办学校师资流动站,免费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人才交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职,其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 ( 摘自 《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27号有关规定)
9、为促进中心城区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对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和办学效益的中心城区中等职业学校开通招生“绿色通道”。一是经批准的中心城区中等职业学校,在春季开学后至中考前,可在全市范围内进入各初中学校(含设有初中部的高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并与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签订“就读意向书”,中考结束后进行招生。各县(市、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执行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区)职业教育工作考核体系。二是对开通“绿色通道”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试行“支教”制度,每年从公办学校中选派一定数量的班主任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 (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宜府办发[2008]18号有关规定)
二、外来人员子女就学政策
1.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 摘自 《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27号有关规定)
2.客商子女可以不受户口限制在我市参加中招考试和录取。客商子女不在我市参加中考而要到我市就读高中,凭参加中考当地县级以上中招部门出示的中考成绩(含享受优惠政策的加分)。 ( 摘自 《宜春市2008年中招工作规定》宜市招字[2008]1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