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春市
政策政策解读

外来人员劳动就业和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2008/09/16 1.9w 阅读 159 点赞
(一)就业扶持政策
1、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政策
1)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延伸到农村劳动力,对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对新增岗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认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基地”,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贷款贴息。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发〔2007〕27号 有关规定
2)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培训合格并有60%以上实现就业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3)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客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工业园区落户的返乡创业企业,其招用工、员工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减免费用服务,政府给予政策补贴。
4)各级政府要在合理安排就业资金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资金的投入,专项用于劳动力市场和网络建设、公共实训中心建设、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村劳动保障协管员补贴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项补贴等开支。 摘自《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府发〔2007〕32号有关规定
 2、扶持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1)、继续抓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对实行订单培训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用工单位给予部分学杂费补贴。 摘自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发〔2007〕27号 有关规定
2)、对使用大学毕业生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
3)、对自主创业给予资金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对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微利项目的,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担保中心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业务,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 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5)、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信贷给予财政贴息。对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其申请小额贷款可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 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申请小企业贷款,各级就业部门担保中心应积极提供担保支持,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期限不超过两年。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6]1号有关规定)
(二)养老保险政策
1、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可按个体工商户或自谋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 20%缴费;如果进入园区企业或其他民营企业就业,单位参保的,则按单位12%,个人8%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不变。
摘自《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府发〔2007〕32号有关规定
(三)医疗保险政策
1、在宜春市范围内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8]8号 有关规定
2、在宜春市范围内居住的非企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摘自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16号 有关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